这种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常见,劳动者应当要了解一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不能懵懵懂懂的就把合同签了,从而不明不白的放弃了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权利。
如果在同一单位,同一用人主体继续工作,则前一劳动合同未解除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的,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如果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那么就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这里就涉及到原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原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有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新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本人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确认工龄这连续计算以及原劳动合同权利的转继问题。工龄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待遇,如病假,年假,工伤保险等。因此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