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禁入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证券法》规定,以下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市场业务:
1.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保荐、承销、代销等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2.在证券交易场所内,为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个人,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或者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3.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托管、销售等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
4.依法被判决或者裁定犯有非经济类罪行,或者因犯经济类罪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未满五年的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从业人员等机构和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基金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禁止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销售等业务。
此外,证券从业人员的准入也受到严格管控,必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从事证券市场业务。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还需遵守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禁业、罚款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