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补偿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上述法规规定可知,征收房屋应当补偿,而且补偿的项目还比较多,如果就补偿协议有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那么面临拆迁,如果房屋有租赁的情况,承租方可以主张什么权益呢?通常来说,承租方因征收而造成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但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块通常不能去主张,除非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过维护装修或加建,提高了房屋的价值,房屋因此而提高了补偿标准,可以向房屋所有人主张这部分的补偿。
如果对此发生争议,可以诉讼至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