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数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指数

创业板指数

股民索赔案件中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时间:2023-6-7 阅读:74次 作者:365股票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进行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受损股民),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登记后即取得原告资格,参与该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受诉讼结果约束。而没有在公告指定期间到法院登记的股民,后续仍然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前述已经生效的普通诉讼代表人的裁判或裁决。

普通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诉讼权利和代表权利;

2. 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代表职责;

3. 能够代表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股民起诉的成本和时间,简化诉讼程序。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因此,普通代表人的选择需要慎重考虑。同时,普通代表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代表股民利益不受损害。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2720141480@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