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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条件是什么,审批权限是怎样安排的?

时间:2023-6-6 阅读:77次 作者:365股票网

一、哪些土地是国有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建设。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不可逆性,土地被征收后,原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不再由集体使用、管理和收益。从上述可以看出,征收土地事关重大,征收有哪些条件呢,审批权限是怎样的?

二、征地的条件

在我国土地征收指的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 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3) 征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土地;

(4) 征收土地应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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