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如果大股东对于所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比如说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不满意,能否直接一票否决?答案是不能,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楚公司治理架构的原理。
董事会是一人一票的多数决,是公司决策经营的核心,股东会则是按照股权比例决议,体现公司所有者的意志。弄清了这两个关系,那么就可以看出,股东的控制权主要是在于控制董事会,但是并不否认股东会对于董事会决议而最终的裁决权。如果董事会的决议不符合股东的意志,那么可以通过股东会来撤销董事会决议。
至于所谓的一票否决权,对股东来说,你只能在股东会来直接行使,董事会的层面,则是一种间接的控制权,通过你选任的董事来实施。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和投票机制进行规范和设计,主要是在于决议程序事项和比例的设计,同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则不能低于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