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需要特别重视的一项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跟劳动者解除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适用什么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能够随时要求离职吗?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可能有些朋友就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合同也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约定。也有一些朋友会认为,既然没有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想让你走就让你走,劳动者也可以随时离职。
其实不然,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如何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在继续以原劳动合同条件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此期间,一方面双方是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和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降低劳动保障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的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违规,受到处罚。